关于申报2017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03浏览次数:5643


   依照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的工作要求,参与申报2017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请在2018115日前到国资办综合办公楼1127室,电话:0551-64689059),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填写

1、个人信息填写并确认无误后,在个人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意见”栏内签字

2、其他特殊情况须在表内“其他情况”栏内予以填列和说明,如:夫妻离异、配偶因故去世、房改房已出售等。

3、此表一式三份。

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的填写

1、此表中的各类信息由《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自动生成,各类数据应一致,请核对。

2、“配偶单位审核意见”栏须到对方单位房管部门确认住房信息并加盖公章,双职工由国资办填写并加盖学院公章。

3、其他特殊情况须在表内“其他情况”栏内予以填列和说明,如:夫妻离异、配偶因故去世、房改房已出售、配偶无正式工作单位。

4、此表一式两份。

5、凡提供虚假信息(自填配偶单位住房不真实信息、盖假公章)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企业编制人员的货币化补贴此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资金由学院自筹,相关材料此次一并上报。

所有资料连同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只需复印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页面)、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于2018119日前交回国资办

无房户的按月补贴工作

1、无房户的概念: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房或未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租住公房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户,因为现阶段公房租金较低,实际含有国家和单位给予的补贴,老校区各借租人须在退出原住房后且符合无房政策的,方可计发无房户的住房补贴。

2、老职工(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者)需提供自19991月份至201712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补贴将按照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3%计入个人账户;新职工(199911日后参加工作者)需提供自参加工作年月至201712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补贴将按照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3%计入个人账户,按月补贴不论新老职工都将补到职工退休当月。

3、此补贴和公积金管理模式一样,在职工购买商品房或者退休时才能提取。

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到安徽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桐城路与芜湖路交口)窗口打印。

特别提示:

1、自2002年开展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以来,由于政策的延续性,每年都会开展此项工作,但执行的补贴标准“(333+4.6×93年工龄)×补差面积”一直未变,请大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申报2017年度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2、因房改信息不明而退回的职工,需重新予以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职级(职务)发生变动的(科级升处级、讲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享受级差补贴,资料上报工作此次一并申报


国资办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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