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安置优惠
所属栏目: 作者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11-06-01 点击率:1411

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学院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院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院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