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医药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14浏览次数:386

  

  为了方便退休和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现将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和时间通知如下:
  1.报销标准:每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是在扣除医保个人帐户金额和门诊医疗包干费后,余额按一定比例报销。退休人员和工龄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按90%报销;工龄不足30年的在职人员按80%报销。
  2.报销时间:退休人员每年定于6月20日、12月20日,在老校区离退办集中审核报销门诊医疗费;在职人员定于每年6月22日、12月22日,在新校区医务室集中审核报销门诊医疗费。双休日顺延。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处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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