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办法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次数:66

皖职院〔20228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分工会选举工作,加强分工会建设,发挥分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分工会委员会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分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领导下开展。

第七条分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的分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党总支(机关党委)负责。

第二章   委员名额

第八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分工会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席和组织宣传、文体、女工委员。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深受职工信赖。

第十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按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一条分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党总支(机关党委)和院工会报告,按照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分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5%。

第十四条分工会主席采取等额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主持。

第十六条选举前,上届分工会委员会或党总支(机关党委)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时,监票人、计票人由全体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分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计票人从不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九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条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委员的选举结果,报院工会批准。院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院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补选

第二十四条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可连选连任。分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院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院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分工会按期换届。

第二十五条分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分工会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分工会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分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