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4-26浏览次数:271

皖职院〔2022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学院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学院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依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皖教职成〔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主动适应合肥市、安徽省及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创新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行业企业的水平,打造学院办学特色,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开展专业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式及步骤;

(二)审定校企合作相关制度、规划及工作方案;

(三)指导校企合作的实施,审批校企合作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在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院校企合作相关政策、制度;

(二)编制学院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

(三)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绩效考核;

(四)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建档工作;

(五)校企合作中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实施本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规划;

(三)具体实施本二级学院校的企合作项目;

(四)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做好本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归档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合作条件及形式

第七条校企合作条件

(一)校企合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且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院特定专业(群)相关,技术水平、管理体系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但不限于):现代学徒制、订单式人才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产教研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共建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共建产业学院等多种形式。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项目审核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教务处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重点审查合作单位资质,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同时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视具体项目情况召开专项论证会。

(二)项目立项

各二级学院应与合作单位在深入协商、酝酿基础上,出具合作方案,拟定合作协议书初稿。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OA系统发起合作协议会签。根据合作内容,经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由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合格定稿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首次签约项目立项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重大合作项目立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

(三)项目签约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协议由院长、合作方有效签字及双方盖章后方为有效,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四)项目备案

签约完毕后,协议连同会签表、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运行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并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共建共管。

(一)项目检查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督促二级学院圆满完成合作任务。

(二)项目考核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教务处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考证鉴定、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方面开展,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未达预期效果的,向学院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年度考核评价的计划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合作单位参与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双方共享。

(三)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合作部门及时整理归档,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中涉及的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合作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入账手续,项目终止时,资产权属处置需按事先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按协议约定进行划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合作收入,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学院收入部分,需全部上缴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涉及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以及学徒培养的,除合作协议外还需按照规定签订学院、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学院与企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教务处每年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对各二级学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学院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依法办事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