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28浏览次数:10

 皖职院〔202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完善学院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起草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报学院研究执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监督;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调整;

(四)按规定编报学院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五)拟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对学院项目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

(六)按要求报送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

(七)督促预算执行单位整改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

(八)按规定做好学院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特殊、重大事项,先由财务处协调相关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十)其他方面工作。

第四条  预算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符合实际、可量化且完整的指标体系;

(二)科学合理确定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开展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四)开展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监控,提交绩效监控报告;

(五)对本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六)落实学院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其他方面工作。

第三章  预算绩效评估

第五条  预算绩效评估,是指预算申报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对申报的项目分别从立项实施必要性、可行性,投入效益、绩效目标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新增重大预算项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论证、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指标体系,设置可量化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  预算绩效指标体系要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信息,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进入预算安排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须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进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本着客观原则,及时按程序调整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对象是预算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单位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水平不高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采用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调整校内预算。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置的绩效指标体系和目标,运用科学合理方法,对预算项目支出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年初校内预算安排的项目、年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其他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过程主要包括拟定工作方案、预算执行单位绩效自评、收集审核自评结果资料、专家组评估、综合评估、撰写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建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务处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安排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安排挂钩、综合考核奖惩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学院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应责令相关预算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学院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编报下一年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必要时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财务处督促部门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进行扣减。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扣减,直至取消相应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学院进行预算绩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