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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院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所属栏目: 规章制度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点击率:1982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院

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院(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高校党的建设,以完善高校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为重点,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年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第四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的任期与学院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章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第五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科学确定代表的数量及代表构成,扩大基层代表比例,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六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的义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章程、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带头贯彻执行学院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各项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七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院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了解学院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向学院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就学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相关会议;

(六)对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七)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

(八)参加学院党代表大会或者学院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院党代会和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代表开展工作主要制度有:

(一)代表提案制度。在学院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提案。

(二)代表提议制度。在学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由学院有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出提案和提议的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三)代表调研制度。受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可在一定范围内,就党的建设和其他有关重点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和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活动。代表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

(四)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学院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本届党代表大会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学院党的委员会可以就其他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五)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代表要与党员、师生员工加强联系与沟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学院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就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等。

(六)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根据学院党委安排,参加对本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

第九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二)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停止。

调离学院,并将党的组织关系牵出的;

学生党代表毕业离校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资格的。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增选和补选。

根据工作需要或代表缺额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增选或补选代表。代表的增选或缺额补选,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经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章  高校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第十一条  高校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党代表大会年会原则上在每年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年会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年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院党政工作要点;

(三)民主测评和评议学院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成员;

(四)讨论学院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在高校党代表大会年会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列席学院党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组,设在党委办公室。提案提议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的征集、处理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提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的终止或停止处理;代表增选或补选;代表信息库建立与维护;代表联系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按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编入的代表团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在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时,要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内其它重要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其上级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自觉接受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要认真监督所在单位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向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接受评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高校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工作经费列入本校预算。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高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