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资产验收工作中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资产验收质量,实现验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产指利用政府及学院资金购置、建造等方式形成的,记入学院财务系统各类资产科目的国有资产。资产验收是国有资产从购置、建造等方式获得到入账、使用的一个中间环节。学院各部门利用政府及学院自有经费购置和建造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必须依照权限,通过相关规定程序的验收后,方可办理账款结算、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行采购、我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房屋建筑等重点工程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合同是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由国资办、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学院资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国资办、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资产使用部门等,在验收过程中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采购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验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牵头组织资产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审计处参与资产验收工作。审计处负责对资产验收进行监督,并负责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入账工作。
(三)纪检监察处可参与重大项目资产验收过程,负责对资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与验收有关的投诉事宜。
(四)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清点、检查与记录,完成预验收工作并形成预验收报告;提供资产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报告、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五)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单台套20万元以下项目,由国资办牵头,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进行联合验收;在正式验收中,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国资办牵头财务、审计等部门并抽调校内外专家参与,专家成员由验收工作组在学院专家库中抽取或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聘请产生。专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合同金额2万(不含)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资办,并依规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资产,由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检测验收,出具质量检测验收报告,检测费用由供货商全额支付,须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标明该内容。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与正式验收。
(一)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分到货验收与安装调试验收。
(1)到货验收:购置资产到校后,使用部门要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所购资产进行初次检查、清点,包括外观、数量、品牌及型号检查等,并收集相关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出厂证书、合格书等资料。若发现有问题,使用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等,相关工作应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期内完成。
(2)安装调试验收:使用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性能参数组织调试,并试运行,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试机记录。若发现有问题,使用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等,相关工作应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期内完成。
(3)到货后要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货验收,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资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二)正式验收
(1)准备工作:使用部门提供资产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报告、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初步验收报告等)
(2)正式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先要审核资料,再到资产所在现场,根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资产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3)合同金额2万(不含)元以下的项目,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的验收即为正式验收。
(三)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的入库、入账工作。
第九条 对于采购专业性强、参数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资产,可以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或国家权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检测或鉴定。
第十条使用部门在供货商履行合同后,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于一周内提请国资办正式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使用部门原因造成验收无法通过,纳入部门考核内容。
第四章资产入库和入账
第十二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将资产录入学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资产入库存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持《资产验收单》、《资产入库单》、发票、合同等材料,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章 验收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资产验收进行监督,会同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资产初步验收(含自行组织的验收)负主要责任,国资办牵头组织的验收工作组对资产正式验收负主要责任。各部门有关人员在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渎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的;
2.货物到校后,未按规定进行开箱验货并作好登记的;
3.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或有重大错误的;
4.验收工作组成员未到现场验收直接签字确认的;
5.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干扰验收工作,损害学院利益的;
6.项目建设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的;
7.项目履约与合同约定有明显出入未履行变更手续,在初步验收过程和正式验收过程中均未发现并及时改正的;
8.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9.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1: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合同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采购任务书编号 | 项目编号 | ||||
中标(成交)单位 | |||||
项目金额 | 付款次数 |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履约时间 | ||||
供应商 履约情况 |
4、 其他: | ||||
验收结果 | 验收是否合格 | ||||
验收负责人签字 | |||||
采购单位 | 签字: 验收合格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一份
附件2: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形式 | ||||||||
资产数量 | 总价(元) | 到货日期 | ||||||||
安装日期 | 供货商 | |||||||||
安装地点 | ||||||||||
资产类别 | 1.固定资产( ) 2.无形资产( ) 3.低值易耗品( ) | |||||||||
资料移交清单: | ||||||||||
| ||||||||||
验收专家组意见: 签名: | ||||||||||
验收相符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
招标与投标相符情况 | 中标公司投标书内设备是否与建设要求相符 | |||||||||
设备参数、数量情况 | 中标公司提供的设备数量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参数与合同是否相符 | |||||||||
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 |||||||||
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 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要求,满足实训教学需要,是否达到建设目标 | |||||||||
使用部门验收 | 校内联合验收 | |||||||||
签 字 | 供方代表 | 签 字 | 国资办 | |||||||
项目负责人 | 财务处 | |||||||||
部门资产管理员 | 审计处 | |||||||||
部门负责人 | ||||||||||
验收意见: | 验收意见: |
使用部门: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年 月 日
注:资产使用部门验收时须同时提供附件2《安职院国有资产验收清单》。
附件3:
安职院国有资产验收清单
使用部门(盖章):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生产厂家 | 出厂日期 | 保修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小计 |
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XXXX(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本人XXXX(名称),系XXXX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潜在供应商/社会媒体)。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拟对XXXX采购项目(采购编号:XXXX,第XX包)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分别为:、、等,共( )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编、地址和电话):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