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基金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协同决策机制,确保基金会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合规,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会商,是指基金会党组织与管理层就涉及基金会发展方向、运营安全、资产权益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进行充分沟通、研讨,形成一致意见或明确建议的议事协调机制。
第三条 工作会商遵循以下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政治核心和把关定向作用。
2、依法自治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框架内行使职权。
3、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4、高效协同原则:确保沟通顺畅,决策执行有力。
第二章 会商内容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提交党组织与理事会管理层进行工作会商:
1、基金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的制定。
2、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可能对基金会声誉、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处置方案。
5、上级党组织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会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商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会商主要采取联席会议形式,一般由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和理事长(或秘书长)共同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党支部委员、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第六条 会商分为定期会商和临时会商
定期会商: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通报情况,审议计划内重大事项。
临时会商:遇有突发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商程序
1、议题提出:由党支部、理事会或秘书处根据职责提出会商议题,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2、会前沟通:议题提出方应提前将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初步沟通。
3、会议召开:主持人介绍议题,负责人汇报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4、形成意见:会议应努力达成共识。对于需由理事会最终决策的事项,会商会议应形成明确的建议或意见,供理事会决策参考。会议决定或建议须有详细记录。
5、纪要签发:会商会议应形成《重大事项会商纪要》,由党支部书记和会议主持人共同签发,分送与会各方并归档。
第四章 会商结果的落实与监督
第八条 会商形成的意见或共识,相关责任方(理事会或秘书处)应负责落实。党组织有权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九条 对于会商后提交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党组织负责人应在理事会上就会商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商情况及决议落实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基金会内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和理事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党支部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