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顾问聘任、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顾问,指基金会聘任的专业咨询人员,不属于理事、监事、专职工作人员,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顾问候选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知名企业家、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具备捐赠资源与校企合作渠道;
2、金融、财税、律所资深专家,擅长慈善资金保值增值、非营利组织合规风控;
3、教育相关领域离退休领导,资深教师、校友代表,具备广泛社会影响力;
4、其他对学校办学、基金会公益事业能提供重要支撑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顾问:失信被执行人、受过刑事处罚、曾违规任职被民政部门撤销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聘任流程
1、秘书处收集候选人简历,开展资格初审;
2、理事长审核人选,提交理事长办公会;
3、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同意方可聘任;
4、审议通过后发放聘书,顾问信息录入基金会档案。
第六条 任期
每届3年,期满主动申请、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可续聘。
第七条 解聘情形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顾问;
2、出现违法、失德行为,损害基金会、学校声誉;
3、连续两年不参加基金会咨询、座谈、资源对接工作;
4、存在利益关联未主动回避,干扰基金会独立决策;
第四章 顾问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顾问主要职责
1、对基金会筹款、捐赠管理、公益项目、资金投资、合规风险提供咨询;
2、引荐爱心企业、校友、社会捐赠资源,协助拓展募捐渠道;
3、受邀参与基金会重大项目研讨、捐赠仪式、公益宣传活动;
4、客观反馈社会各界对基金会公益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则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