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基金会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09-0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顾问聘任、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顾问,指基金会聘任的专业咨询人员,不属于理事、监事、专职工作人员,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顾问候选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知名企业家、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具备捐赠资源与校企合作渠道;

2金融、财税、律所资深专家,擅长慈善资金保值增值、非营利组织合规风控;

3教育相关领域离退休领导资深教师、校友代表,具备广泛社会影响力;

4其他对学校办学、基金会公益事业能提供重要支撑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顾问:失信被执行人、受过刑事处罚、曾违规任职被民政部门撤销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聘任流程

1秘书处收集候选人简历,开展资格初审;

2理事长审核人选,提交理事长办公会

3、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同意方可聘任;

4、审议通过后发放聘书,顾问信息录入基金会档案

第六条 任期

每届3年,期满主动申请、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可续聘。

第七条 解聘情形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顾问;

2出现违法、失德行为,损害基金会、学校声誉;

3连续两年不参加基金会咨询、座谈、资源对接工作;

4存在利益关联未主动回避,干扰基金会独立决策

 

第四章 顾问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顾问主要职责

1对基金会筹款、捐赠管理、公益项目、资金投资、合规风险提供咨询;

2引荐爱心企业、校友、社会捐赠资源,协助拓展募捐渠道;

3受邀参与基金会重大项目研讨、捐赠仪式、公益宣传活动;

4客观反馈社会各界对基金会公益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则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