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为线索, 展开对刑法基本立场的探讨。本书认为, 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如刑事法治模式、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概念、犯罪论、解释论等都可以还原为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峙和统一。在刑法理性的构建中, 不能抛弃形式的一面一味追求实质的一面或者反之; 在刑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 应该坚守以形式理性的侧面和内容为前提, 建构以追求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实质要求为内容的实质理性。因此, 本书主张树立实质的刑法观, 亦即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 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相应地, 对刑法规范应该从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进行实质的解释; 同时, 这种实质解释的意义与功能在于: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