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
皖职院学[2017]65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学院研究制定了《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修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由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4、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二级学院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工作必须在小组成员全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各困难档次学生的认定必须经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应尽快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护学生尊严。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监审等部门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引导学生积极受助,直面困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