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13浏览次数:661

皖职院〔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籍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资助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国家助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本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范围内公示。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选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 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十二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皖职院〔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