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含30%),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优先推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内。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符合奖励对象的学生数为依据进行分配,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三)各学院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择优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审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