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3500元、5000元,学校结合实际分为2-3档。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拟助学生推荐人选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三)各学院对拟助学生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助学生候选人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拟助学生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审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