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发扬“团结、奋发、严谨、求实”的校训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
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民族学生奖学金两类。
(一)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每生每年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每年800元。
(二)民族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4%,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每生每年600元。
2.民族学生单项奖学金分文体艺术、志愿服务、语言表达三个类别,奖励人数不限,但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专项奖学金不分等级,每生每年500元。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言行举止文明;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上学年必修课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40%(含4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相对靠前,一等、二等、三等奖须分别位于班级前5%(含5%)、15%(含15%)、40%(含40%)。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
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言论的;
2.上学年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3.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4.体测不达标的;
5.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民族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不同民族同学和睦相处;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和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5.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
(二)项目条件
1.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参评学生总人数的前30%(含30%),且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2.民族学生单项奖学金
(1)文体艺术类。上学年参与院级(含)以上文体活动不少于3次,并获得院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个人荣誉证书或校级(含)以上单位认定的集体荣誉。
(2)志愿服务类。上学年内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等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20小时,并获得院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个人表彰证书或校级(含)以上单位认定的集体荣誉。
(3)语言表达类。上学年需获得至少一项语言能力相关证书,如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或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定:
(一)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介绍自己各方面表现。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推荐人选及奖励等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候选人及奖励等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学校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与民族学生奖学金、民族学生优秀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均可兼得,但不同类别的民族学生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九条 学校通过银行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已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