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的教育保障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是指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杂)费减免分为学费减免和学杂费减免两类。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学费减免资助:
1.孤儿学生;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学费减免的学生;
4.经学校审核认定确实无力负担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学杂费减免资助:
1.烈士子女;
2.残疾军人(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按照《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3.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学杂费减免的学生。
第四条 学(杂)费减免标准以实际应缴金额为准,学(杂)费应缴金额由财务处确定。
第五条 学(杂)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办理,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学(杂)费减免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学(杂)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或孤儿证、残疾军人证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学院初审。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通过查阅学生档案、谈话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情况,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由学院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学(杂)费减免汇总表》,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异议的学生名单,在征得学院意见后予以更正。学生处提出学(杂)费减免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杂)费减免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第八条 学(杂)费减免不限定人数,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并获得学(杂)费减免资助。
第九条 已获得学(杂)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学(杂)费减免资格,追回资助的资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条 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