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学校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已脱贫及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特困供养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除此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类别:
1.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单亲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4.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各学院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年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校园网信息发布、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2-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如有异议,应在征询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五)学校审定。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学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校各级认定组织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监审等部门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各学院应把动态调整的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应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