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国家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皖职大〔2025〕32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成功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但允许在规定时段内多次提交申请。
(一)本科生申请转专业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具体时段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确有特殊需要的,可在第三学期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二)专科生仅限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具体申请时间、工作安排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负责政策审定、工作指导及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处,承担转专业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材料报送与手续办理等事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方案审核、培养方案执行、课程与学分认定监督、教学安排统筹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方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学生均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转专业。学校尊重学生自主选择,通过规范程序保障转专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 特殊转专业情形:
(一)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开展教学改革班、创新班、实验班遴选时,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艺术、体育类录取的学生仅限转入同类别其它专业;
(三)因休学复学、保留入学资格后恢复入学时原专业停招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四)休学创业学生因自身发展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参军入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对口招生、专升本、“3+4”中本贯通培养、“3+2”中高职贯通培养、高职专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类型;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四)应作退学处理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其他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具体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二级学院结合专业培养要求、办学资源及接收容量,制定转专业考核方案,明确接收人数、申请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录取规则等,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联合发布全校转专业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节点、申请流程及具体安排。
(三)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说明转专业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提交申请后,可申请到转入专业进行试听。
(四)资格审核。辅导员完成对学生学业情况、纪律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
(五)组织考核。转入学院依据专业培养要求审核学生申请条件。若申请转入人数未超过接收计划,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原则上直接录取;若申请转入人数超过接收计划,须严格按照考核方案组织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接收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实际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拟接收人数。
(六)学校审议与结果公示。学生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拟接收名单并进行复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申诉与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如因学生放弃等原因产生缺额,原则上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学籍异动与手续办理。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完成班级编排、学费核定、档案移交、宿舍调整等后续工作。转专业手续一经办理,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转入同年级,经转入学院审核确需降级转入的可编入下一年级,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与规定学分,毕业资格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审核。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的,可予以免修;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近的,由转入学院认定其成绩是否予以转换。未修课程或需补修的课程,原则上由转入学院统一安排补修。教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各学院完成学分认定和转换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存在伪造材料、考核违纪作弊、弄虚作假等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专业资格;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和标准组织转专业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及师生的监督。教职工在转专业工作中,若存在徇私舞弊、违规审核、泄露考核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春季学期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