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为宗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必须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上级重要决定和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巡视整改、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与精神文明创建以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和方针,学校的挂牌、冠名以及校庆、校训、校徽、校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关学校顶层设计的重要事项;
(四)全校性重大改革方案举措,学校《章程》、办学治校和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等涉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等重要事项;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重要调整;
(六)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校园规划布局以及年度性工作计划等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管理、校产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校产开发、发展规划以及产权、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变更等重大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大额资金的使用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九)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住房、福利待遇、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敏感性问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奖励;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及各类重大奖惩事项的审定;受上级组织荣誉嘉奖的集体、个人名单等的推荐;
(十二)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大职能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民主党派干部的推荐;
(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政策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及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管理干部的调出,各类人员的调入及岗位调整;
(四)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章程的规定,审定或审议通过相应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名单;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校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际(境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与外单位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合资、合作的重要项目,校地校企战略合作等重要项目的审定;
(三)一般预算内物资、货物、设备、服务、工程、维修等重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
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预算金额在50
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单笔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施工中重大变更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及服务类大额合同资金支付,在完成常规经费报销与审批程序后,由财务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支付;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处汇总,依次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支付。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单笔或单项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或单项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会在重大事项中的领导决策作用和校长办公会在重要行政事项中的研究决定作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主要为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具体实施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会议须有规定人数到会方可举行。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
(二)会议讨论议题时,应先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全面汇报情况;
(三)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在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总结表态;
(四)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要暂缓决定或取消。一些探索性的重要改革,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和共识后再全面推开。
第十二条 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以及合作类、购买服务类的合同和协议,均须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学校会议研究时,须同时附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校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集体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校长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学校党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要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十五条 坚持一题一议,议事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领导干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作出临机处置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应于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工作要求。决策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相关责任单位须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或督查部门)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适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泄露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