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6-08-01动态浏览次数:1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一般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并按程序报批。出差后据实填写“出差审批单-伙食和交通情况”。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私家车、出租车、网约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倡导厅级及相当职务、正高职称人员选择较低等级标准的交通工具出行。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服务费形式的连带消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其他险种的保险不予报销。

第十条 出差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确认属实,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最新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正高职称人员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倡导厅级及相当职务、正高职称人员选择较低等级的住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应索取住宿发票。

第十五条 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需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或住宿清单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据实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并向接待单位索取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且未单独收取费用,出差人员仍自行解决的,视为放弃伙食补助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公车、或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特殊地理环境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在当地租用车辆(船),租车(船)费以及发生的交通工具燃料费、充电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销,报销时须附租赁协议或合同。其中租用私人车船没有发票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手机号码,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本着诚信原则据实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合肥市远郊县(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其他差旅费不予报销或发放。参加非上级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从横向课题经费中列支,否则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到远郊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或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合肥市内(不含远郊县)参加公务活动,不予报销伙食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级部门要求必须统一住宿的,住宿费在限额之内据实报销;按非上级部门要求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纵横向课题科研项目差旅费和到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到合肥市外参加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等级标准表中的其余人员标准据实凭票报销,住宿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按其他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竞赛、赛前训练等活动的,遵照学校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受上级部门邀请外出参加协查、评审、裁判等活动,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报销差旅费。邀请单位不予报销的,在等级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限额之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受非上级部门邀请参加协查、评审、裁判等活动,可以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从横向课题经费中列支,否则不予报销。

三十四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者校外人员来校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需报销校外人员差旅费的,经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属实,分管校领导事先审批后,按照学校相应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在报销单录入“备注”中说明,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收款人收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等),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形,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属实,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调入学校,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同事由和不同时间段的出差,应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票据及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务费用,包括缴纳的会议费、培训费、邮寄费、打印费等,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九条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客车票、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四十条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应当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处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应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和差旅费支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皖职院〔20218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职业技术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他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10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120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