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成长观、职业观和择业观,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时间和比例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的1月份开始,3月底前完成,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学校每年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班学生总人数的3%,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8%。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1.省级优秀毕业生:成绩优异,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本班级排名前20%(含),且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其他荣誉。
2.校级优秀毕业生:成绩优秀,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本班级排名前30%(含),且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在校期间多次获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申请制。毕业生对照评选条件,提交书面申请,全面总结在校期间表现,并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安徽职业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二)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学院。
(三)二级学院党总支对各班级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形成本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形成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优秀毕业生审定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六)省级优秀毕业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省教育厅审批。校级优秀毕业生由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条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联合发文认定并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认定,颁发《安徽职业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一条对于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离校前,不能按期毕业,或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按规定程序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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