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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版)》发布通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2700

  

老校区各住户:
  为确保老校区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保障各住户的合法权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征收人)根据合肥市新近颁布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对2011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原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在学院职(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基础上,学院党委研究批准《老校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版)》,并予以颁布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老校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版)》

老校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7日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老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修订版)

    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第96号和102号关于入驻市职教基地院校老校区用地问题的处置精神及合肥市有关批示精神,经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院,即征收人)一届职代会届中会讨论,为筹措解决新校区建设资金,化解学院债务,同意将学院老校区本部(含东区)、北区、西区原划拨教育及住宅用地按现行合肥市有关政策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为落实市里净地收储的要求,学院拟对在老校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户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满足被征收人亟待改善居住条件、环境的迫切愿望,保证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已报请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从西区地块中划拨30.6亩土地用于筹建征收安置小区。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学院本部(地号:S18062、土地证号:2004第0217号)、东区(地号:S18061、土地证号:2004第0268号;地号:S18209、土地证号:2004第0122号))、西区(地号:S17004、土地证号:2004第0216号)和北区(地号:S18084、土地证号:2004第0219号;地号:S18085、土地证号:2004第0220号)土地证界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辅助设施。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学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近期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38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规定对在老校区拥有合法房产的被征收人(产权人)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在学院老校区房屋征收正式实施之前市里若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一律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三、有效房屋及面积认定
  按政策规定对征收房屋有效性进行确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有效房屋及建筑面积认定一律依据合肥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为准。其他任何证明文件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着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安居乐业、提高幸福指数的理念,采取实物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被征收人(产权人)可选择其中任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实物补偿安置
  按原地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使用面积“拆一安一”原则,同时考虑到多高层公摊差和设计误差等客观因素,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下称建面)无偿增加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面的1.3倍(确保补偿安置使用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使用面积)。
  1)按上述规定补偿安置建面仍不足规划设计最小补偿安置房房(套)型的,按最小房(套)型补偿安置。
  2)按上述规定补偿安置建面在两个房(套)型之间的,可允许上靠就近档次房(套)型补偿安置。
  2、货币化补偿安置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近期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3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偿费
  1、原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近期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3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被征收人(产权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征收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偿费。
  3、考虑到装饰装潢时间所需,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产权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发布后2个月止。
  4、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18个月以内按10元/月*m2标准计算;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15元/月*m2标准计算;超过30个月的,从第31个月开始按20元/月*m2标准计算(上述面积为1:1.3计算的补偿安置房屋建面)。临时安置补助费分时段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月*户的,一律按1000元/月*户执行。
  5、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次标准执行,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六、附着物补偿费
  1、原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近期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3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附着物补偿评估由合肥市评估机构库中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征收人从市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上述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3、按上述第六条第1款约定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时,若文件条文没有列入的装饰装潢类依据合肥市相关装饰工程定额并结合使用年限予以评估。
  七、安置房户内外基本设施标准
  1、户内设施标准
  1)墙、顶、地:设计及验收标准为毛坯。
  2)门窗:保温防盗进户门;彩铝(或其它新型材料)Low-E真空玻璃门窗。
  3)厨房:管道燃气进户,并安装计量装置。
  4)阳台:标准不锈钢栏杆+钢化玻璃半封阳台。
  5)供暖:除厨房外,所有独立区域安装暖气片。
  6)联通:智能对讲门铃系统、强弱电进户。
  2、户外设施标准
  1)标准建筑及结构抗震结构设计。
  2)电梯:单元两梯,一线知名品牌。
  3)外墙:保温、面砖、高弹涂料(或真石漆)。
  4)保安:集中智能监控,24小时服务。
  5)车位:地下与地上相结合,力争实现一户一位。
  6)其它:景观、围墙、门禁等配套设施基本齐全。
  八、开户、办证等费用
  1、水、电开户费用由征收人承担;煤气、供热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产权人)承担。若团购房建设,上述费用征收人统一安排时,将退还被征收人(产权人)中属于教职工住户的该项费用。
  2、补偿安置房办证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评估费、手续费、登记费及印花税等),1:1.3补偿安置建面以内的由征收人承担;超过规定补偿安置建面部分由被征收人(产权人)自行承担。
  3、有线电视、电话等移机或开户费用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执行。
  九、费用结算及时间
  1、增购建筑面积费用
  1)实际房屋征收安置建面超出规定补偿安置建面(1:1.3)以上的列入增购建面(含上靠就近档次房(套)型安置的建面差额)。
  2)增购建面原则按综合造价或与团购房单价挂钩结算,多退少补。暂按以下阶梯方式计算:增购建面在5m2以内(含5m2)的3500元/m2(此单价为暂定综合造价);增购建面5m2以上10m2以下(含10m2)的4000元/m2;增购建面10m2以上20m2以下(含10m2)的4500元/m2(暂定综合造价中土地成本项按土地收储拍卖上缴比例计算确定);增购建面2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办证期价格,缴费单价暂定5000/m2)。
  3)增购建面价款由被征收人(产权人)分三次向征收人缴纳,时间分别为在补偿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束后、结构封顶后和竣工验收前4个月缴纳,缴纳比例为4:3:3。
  4)被征收人(产权人)未能与征收人在规定时间段结清增购建面款项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① 视为被征收人(产权人)自动放弃增购需求;
  ② 只允许在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面(1:1.3)基础上,采取就近上靠方式在最后批次选择补偿安置房;
  ③ 最后一次费用缴清后,方可领取安置房钥匙。由此形成的延期临时过渡费,征收人不再承担。
  5)增购面积费用审计结算
  工程竣工后,征收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复审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被征收人根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在30天内结清增购建面等建设费用(多退少补,不计利息)。否则,被征收人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2、专项及开户税费
  1)需被征收人(产权人)缴纳的专项开户费用,在专项实施前2个月被征收人(产权人)与征收人按市里专项收费规定标准结清。
  2)需被征收人(产权人)缴纳的办证费用,在办证前2个月被征收人(产权人)与征收人按市里收费规定标准结清。
  3、临时过渡、搬迁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
  1)临时过渡补助、搬迁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发放在被征收人(产权人)交征收房屋钥匙后1周内由征收人安排进行。
  2)临时过渡补助、搬迁费用凭征收人法人代表签发的结算书到征收人财务部门办理。搬迁费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按月发放。
  3)附着物补偿费用凭三方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到征收人财务部门办理。室内附着物评估补偿费一次性发放。
  4)上述费用也可与应缴纳的增购安置建面费用进行对冲结算。
  十、补偿安置房型设计
  1、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市规委会最终审定的规划方案。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90~150m2之间。暂定房(套)型,为90(±5)m2、110(±5)m2、120(±5)m2、130(±5)m2、140(±5)m2。、150(±5)m2。
  3、安置房房(套)型由于规划审批、立面及结构设计等原因,本实施细则中拟定的安置房房(套)型建面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十一、补偿安置选房
  1、被征收人(产权人)中属于学院教职工住户的可以在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面(1:1.3)基础上,以自愿原则增购不超过30m2,并选择就近(上、下)档次安置房(套)型;被征收人(产权人)中非学院教职工住户的,一律在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面(1:1.3)基础上,以自愿原则增购不超过15m2,并选择就近(上、下)档次安置房(套)型。
  2、选择就近(上、下)档次安置房(套)型原则: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建面取整数(小数点后数字舍去),在二个档次安置房(套)型之间时,小于(含等于)其房(套)型建面均值的,下靠选房;大于其房(套)型建面均值的,上靠选房。
  3、被征收人(产权人)只能在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中载明的房(套)型中选房。被征收人增购确定安置房(套)型后,应缴纳1万元信誉保证金。若放弃确定的安置房(套)型,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明确在最后批次选择安置房(套)型。
  4、就近档次房(套)型数量不足时,符合条件安置群下线±2.0m2区域以内的被征收人(产权人),采用摇号或抓阄方式选定补偿安置房(套)型。
  5、征收人适时安排被征收人(产权人)通过集中摇号或抓阄方式确定选房序号并在其确定的房(套)型住宅中选择楼号、楼层、房号。集中摇号或抓阄时间原则上提前30天在学院网站和各居住区公开发布公告。
  十二、物业管理等费用
  1、物业管理费按市里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车位租用费按市里规定标准执行;地下车位按综合造价由被征收人(产权人)入住时同步购买使用;后期购买按市场价执行。地面出租车位所得收益返还地下车库同步购买者(年限10年)。
  3、二次供水费按市里规定标准执行。
  4、绿化用水、公共用电费按市里规定标准执行。
  5、学院可从小区商业收益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统一对全院教职工实施补贴。
  十三、奖惩措施
  1、在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被征收人(产权人)不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后只能享受“拆一安一”政策,不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不予发放搬迁补偿费、临时补偿安置补助费、合法附着物补偿费;水、电、气等开户费自行承担。
  2、被征收人(产权人)按期或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征收人规定搬迁时间提前交送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征收人将给予1000~2000元奖励。
  十四、其它事项
  1、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各种依法补偿费用及房型确定等可以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后,以协议附件或补充条款形式列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3、交房搬迁时间由征收人统筹安排。交被征收房屋钥匙时间由搬迁通知书载明,原则上搬迁通知书在确定的搬迁时间前1个月发出。
  4、补偿安置分房,一律采用摇号或抓阄方式进行,所有被征收人(产权人)具有同等权利。
  5、本实施细则中户内墙、顶、地面确定设计及验收标准为毛坯(标配),但被征收人(产权人)可以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为简装或毛坯(标配)。明确为简装的,安置房交付后由征收人统一进行简装,内门:调和漆胶合板门;电照:白炽灯;水卫:陶瓷洗菜池、洗脸池、坐便器、水龙头;墙面:房间客厅乳胶漆、厨卫白瓷砖至窗上口;地面:房间客厅水泥地坪、厨卫防滑地砖;其它:砖砌预制菜台板(瓷砖饰面)。明确为毛坯(标配)的,按照上述简装标准由造价部门根据房(套)型确定简装造价,在被征收人(产权人)回迁安置后,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产权人)。
  十五、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或其授权部门解释。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